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62号),从9月1日起,降低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防雷技术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等六大类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降标后的具体收费标准予以明确。
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 0.62 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39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06%计收。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书的,可从第三次复核开始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每份168元。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城市居民个人建房,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56元。
保障性住房、农民生活安置房、临时建筑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二)日照分析: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11元收取。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日照分析的,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560元。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8元收取。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06%计收。
(四)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39.2%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168元,弧线界限测量取费点最多不超过5个。验线不得收费。
(五)现状地形图。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的56%执行。收取现状地形图费后,报规时如现有地形图无变化的,不得再收取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标准
1、住宅 0.86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2、商业、厂房 1.15 元/m2
3、多功能综合楼 1.73元/m2
(二)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标准
1、房产分幅平面图 36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 43.2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28.8元/幅
三、防雷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降低10-20%(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三)为特许经营权(不含建设工程类)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五)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其交易不得收取费用。
五、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六、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七、我省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防雷技术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除具体标准作上述调整外,其他政策规定仍分别按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196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湘价函〔2013〕131号、湘价服〔2012〕86号、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请各地尽快通知相关单位按其执行,并督查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