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规定,结合湘价服〔2012〕87号和湘价函〔2013〕95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包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宗地图绘制等3项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取消土地信息咨询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6年6 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