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试行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发改委、物价局、卫计委,市直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试行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卫计委,部、省直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修订了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44项,其价格为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为促进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1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