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外转入 |
事项内容 |
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在省外其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一般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 |
法律依据 |
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2010】70号 |
条 件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受理时间 |
毎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材料 |
1、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填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另外,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属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应提供调动凭证。经审核,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申请表格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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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转入人员携带身份证及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永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潇湘大厦二楼经办大厅10-12号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转入地受理并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转出地→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开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复函并付款至转入地→转入地收到纸质信息表,查询基金是否到账→将转入信息记账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账户→分管处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核审批→转入资料存档。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永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潇湘大厦二楼经办大厅10-12号窗口 |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 |
永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个账科 0746-83222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