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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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1号)、《关于取消贷款担保收费的通知》(永公金字〔2014〕86号) |
申请条件 |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停缴记录(二)个人征信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同意办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
办理材料 | 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住房公积金卡、工资卡、抵押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近期1寸彩照1张,如用他人房产做担保还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资格(资料)审查——抵押物评估——贷款审查和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
办理时间 |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贷款,在借款人递交《申请审批表》2个工作日内信贷员完成录入工作,2个工作日内管理部主任完成一级审批工作,2个工作日内信贷科完成二级审批工作,对实行代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代办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批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
办理地点 | 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所在管理部 |
联系电话 | 12329、窗口电话:0746-836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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