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制度
一、办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
(二)《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7号)
二、所需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1张;
4、申请鉴定职工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及CT、X光片等,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职业病及精神病专科医疗诊断;
5、仲裁、司法机关申请委托鉴定的,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函);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流程
1、提交申请
(1)初次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之后向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2)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受理
(1)受理条件和标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受理方式。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受理鉴定申请,审核无误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鉴定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对用人单位与申请人有争议的鉴定申请,要通知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双方到场。在规定时间拒绝到场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权利;
(2)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和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抽取3名以上鉴定医学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鉴定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书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承办人按批次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相关信息录入电子信息库,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立卷归档。
四、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长期公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
五、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按照湘价费字[2010]65号执行,由局规划财务科收取劳鉴费。收费标准200元/人次;精神病鉴定300/人次。
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