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北起于规划中的西区路经伍家院街至杨家巷河边、南至舜皇路、西临零陵南路、东至湘江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规划需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地块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
上述棚户区改造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征收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军岭片区指挥部;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凤凰园分局。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永州市政府网公布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房屋的征收。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批签约期限: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第二批签约期限: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