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改价[2016]116号
关于公布永州市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和《关于公布湖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湘发改成调〔2016〕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为湖南省定价目录中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授权县区定价的成本监审目录由县区定价部门制定公布。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永州市发改委按照国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经营者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它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并进行成本监测。
四、永州市发改委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变化情况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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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市及市级以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2 |
燃气 |
城市管网管道燃气销售成本(含车用气销售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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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市内跨县区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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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供水成本,跨行政区域农村集中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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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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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市内渡口车辆过渡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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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客运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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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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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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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医疗废物处理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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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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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幼儿培养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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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8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殡葬延伸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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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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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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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运营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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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市直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销售成本及小区物业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收费成本 |
定、调价监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