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0月31日对宁远县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0月31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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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宁远县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项目
文 号:永环评[2016]96号
发文时间: 2016年10月31日
附 件: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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