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确保我市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方便和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进一步普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缩小城乡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到2015年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普及城乡居民,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免费向我市常住人口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优先在重点人群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更大的健康效益。
(四)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我市所有人员(含流动人口)充分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四、项目内容及指标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阶段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11类。
(一)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015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80%以上,健康档案动态管理率达到60%以上。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主要健康问题和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等。及时更新、完善已建居民健康档案。
(二)健康教育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为主要内容,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人和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为重点,向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其中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建立标准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少于2个,且每两个月至少更换1次内容;每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教育讲座;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9次。全面普及健康相关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教育活动必须有通知、照片、签名册及活动小结等原始资料备查。
(三)预防接种
按要求,搞好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工作,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含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麻疹疫苗)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四)儿童健康管理
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及健康问题处理。新生儿健康管理至少2次,婴幼儿健康管理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2015年,0~6岁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其中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儿童保健手册发放率和使用率均达100%。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及早掌握孕情,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实验室检查、宣传告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2015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早孕建卡率达到80%以上,孕妇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2015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健康体检表完整率达到100%。
(七)慢性病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
对高血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5年,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控制率达到40%以上,糖尿病患者管理人群糖尿病控制率达到35%以上。
(八)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管理率达到70%以上。居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报告,按要求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置。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均达到100%,规范处置率达到80%,按病例定义逐个核实和调查已报告的病例。
(十)中医药健康管理
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65岁以上老人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40%,服务记录完整、规范。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
及时发现、报告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等信息,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咨询指导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开展学校卫生服务。食品安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传染病疫情监督协管等信息报告率达到100%。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十二)其它
2015年新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具体服务规范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文件为准。
五、服务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等规定,其表格设置、服务内容(尤其是体检项目)、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均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六、经费保障
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5元提高至40元,新增部分继续向基层卫生服务和村医倾斜。各县区要做好经费预算,落实县区配套资金,单独安排工作经费支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县区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采取按月预拨公卫经费的办法确保6月底前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卫经费不少于全年公卫资金的50%, 12月底前原则上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部分解、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单独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2015年起,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范畴。
七、绩效考核
(一)建立考核制度
按照《永州市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见附件)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县区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即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满意度评价等进行综合管理类考核,以及对同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指导基层开展服务项目的全面考核;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考核,分类考核结果要作为重要权值纳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评价范围。市里全面绩效考核工作一年至少组织1次,县区全面绩效考核工作一年至少组织2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季度组织1次考核。项目实施成效应纳入政府卫生(计生)工作责任目标和部门单位内部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人事、绩效挂钩,严格兑现工作奖惩。各级各单位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每年要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里将进行抽查核实。
(二)实行综合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管理、居民满意程度等方面。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和财政补助经费挂钩,同时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绩效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八、组织管理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要根据《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卫办发〔2013〕43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项目单位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使居民充分了解项目的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努力提高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
(二)强化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乡镇卫生院亦要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督导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规范经费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以及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15〕10号)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乡村医生的补偿标准,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编好年度预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时上报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凭证资料。
附件:永州市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永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永州市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原卫生部等3部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原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督促指导各县区、管理区以及专业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打破按区域人口下拨经费的传统,严格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考核对象
全市各县区、管理区公共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及补助方式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含资金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居民满意程度三个方面,其中组织管理和居民满意度各占10%,项目执行情况占80%,考核总分100分。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项考核及资金分配。各县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在预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公卫经费时,要摸清底子,参照《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14〕4号)所确定分配比例,合理预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卫经费。在公卫资金使用中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卫生厅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社〔2011〕21号)、《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湘卫办发〔2015〕10号)的规定使用。
五、考核程序
(一)各乡镇卫生院按季度进行自查自评。
(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中医医疗机构等业务指导单位要组织单项考核和加强平时工作指导。县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半年度和年度全面考核,分别于7月和12月完成,同时将结果通报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三)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中医医疗机构等业务指导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六、结果运用
考核评估结果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项目补助资金、核定机构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