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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 2017-09-2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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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函〔2017〕20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为征收部门;冷水滩区银象小学筹建指挥部、冷水滩区梧桐街道办事处和冷水滩国土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具体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永州市政府网、冷水滩区政府网公布的《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永州市政府网址:www.yzcity.gov.cn,冷水滩区政府网址:www.lst.gov.cn。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房屋的征收。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附件: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冷水滩区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冷水滩银象小学及机关幼儿园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地顺利推进,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永政发〔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市属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冷水滩银象小学、机关幼儿园项目

(二)征收范围:冷水滩银象小学及机关幼儿园项目范围内房屋及构筑物(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地点:冷水滩区梧桐街道办事处梧桐路社区。

二、征收签约及腾空房屋的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3月31日。

房屋腾空期限: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单位: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冷水滩分局

征收实施单位:冷水滩区银象小学筹建指挥部、冷水滩区梧桐办事处、冷水滩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

监管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征地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30天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永州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不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以被征收人名义公证办理专户提存;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限期腾地通告决定,责令被征收人腾出土地;逾期仍不腾出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及时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档案;

(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交征收实施单位;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拆除后,房产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非)法性确认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4、虽经相关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6、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屋。

下列设施、装修(饰)不予补偿:

1、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2、农、畜、水、林、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3、室内外非正常的装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1、征收补偿依据:合法建(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及《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永政发〔2016〕19号)规定执行。

2、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独立自主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见《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文件附表1);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货币安置补偿,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

①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国有划拨土地上新建的冷水滩河西凤支二路安置小区内,安置房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③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法》(永政发〔2013〕28号)和《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暂行)规定》(永政发〖2016〗19号)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等价值”原则,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购买安置房时应合理选择房屋(套)安置房面积,每人房屋安置面积90㎡,按每平方米建房成本价1344元购买,不足部分予以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依照本方案应当安置的被征收特困人群,其被征收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支付人均45㎡安置房(建安成本价)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特别困难补助。

④调换房楼层在16层(含16层)以内的,以第五层为标准层,在20层(含20层)以内的,以第七层为标准层,调换房楼层在20层以上的以第十层为标准层。标准层每往上或往下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标准层房屋计算)。

⑤被征收人房屋置换房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顺序号之和作为选房顺序号,

和值小者选房在前,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以腾空房屋顺序号者优先选房,重号(选房顺序号)的且腾空房屋顺序号也相同的采取抽签排序。

⑥其他: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⑦选择房屋置换安置方式的给予过渡性物业补助,对合法安置人口,一次性发放物业补偿3600元/户(1200元/年×3年)。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合法建筑)被征收的,合法安置人口只能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人)、外来户(人)、返迁户(人)一律不予安置。

4、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集体土地上仍建有房屋的,不予安置。

5、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6、被征收人房屋的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规定执行。

7、临时安置补助每户1200元/月。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

8、搬迁补助每户15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助。

9、被征收人有合法用地手续、建房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

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委办公用房严格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规定标准执行。已按生产用房、营业用房、集体企业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村支两委办公用房给予补偿的面积,其合法正房面积不再享受签订协议奖和腾空房屋奖。

10、征收奖励

①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②按期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

③配合调查奖: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发布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栋(户)房屋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合奖5000元的奖励。

④支持控违奖: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再给予每栋(户)控违奖10000元的奖励。

⑤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即2018年3月31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居民(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每(栋)户奖励10000元。

此五项奖励在房屋拆除腾地后15个工作日内给付。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给予上述奖励。

9、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安置对象的确定

安置人口即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安置人口的确认最终以市直相关部门会审意见为准。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在2012年3月31日前的无合法手续建筑物在规定的房屋腾空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自拆劳务费:钢混结构自拆劳务费350元/㎡;砖混结构自拆劳务费250元/㎡;砖木结构自拆劳务费150元/㎡;简易棚结构自拆劳务费80元/㎡,自拆劳务费在一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2012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的未取得合法手续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且不给予自拆劳务费。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款(重置价标准补偿款)在双方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配合征收奖、如期签订征收协议奖金,然后在二个月内预付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给按期腾空房屋奖金。货币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房屋拆除腾地后及市政府“安置对象会审会”确认合法安置人口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漫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名词的释义

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称中心城区、被征收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户及家庭人员、合法正房、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的解释均同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28号)规定之解释。

八、本方案的解释权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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