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公共资源配置 > 房屋征收 > 房屋征收项目信息
分享到:
永州市粮贸总公司棚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2016-05-27 09:15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为实施永州市粮贸总公司河东宿舍区地块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永州市粮贸总公司棚改”),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永州市粮贸总公司棚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粮贸总公司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协调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30日,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报审核〔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需向被征收人公示30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修改〕。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征收范围周边新房市场均价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征收档案。 

(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 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 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 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 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均以住宅初始批准登记发证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调换面积、价值补偿、补助及奖励。 

1. 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按周边类似新房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 

(2)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补偿费的20%补助。 

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每户1200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6个月。 

③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每户15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助。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征收工作连带奖,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②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补偿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 

③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公布后20日内主动与征收部门签订征补偿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总价值的10%奖励。 

2. 住宅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征1换1”。被征收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未载明的车库、杂房、煤棚、加层、增加面积等,一律不作产权调换,载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 

(2) 补助 

①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每户1200元/月,过渡期限为30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补助,超过过渡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补助。 

③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每户1500元/次,发给两次搬迁补助。 

④物业费补助。被征收人从回迁交房之日起三年内每户补助120元/月的物业费,并在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每套奖励5000元。若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 

②按期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奖励200元/m2及10%的房屋面积。 

③征收工作连带奖。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单元、同一栋、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自发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带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同单元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奖励10000元;同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同一小区的被征收人每户每套再奖励10000元。 

(4)住房保障 

①给予补助和奖励面积后调换房面积不足永州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50m2的(含50m2,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无偿补足到50m2。 

②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5) 房屋调换办法 

①调换房补差办法 

a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产权调换总面积(产权调换总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补助面积+奖励面积)来选择调换房户型,调换房面积不足或超过产权调换总面积部分互相补差,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周边类似新房评估价给予补差,超过部分在20m2内(含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评估时点周边类似新房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20m2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点安置小区商品房评估价优惠5%购买。 

b调换房楼层在20层(含20层)以内的,以第七层为标准层,调换房楼层在20层以上的以第十层为标准层。标准层每往上或往下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20元/㎡楼层差价(顶层房屋按标准层房屋计算)。 

② 房屋调换程序: 

a公布调换房地点及房型。 

b确定选房顺序。同户型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c交房并结清差价。征收人按约定时间将调换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调换房差价。 

③团购小区停车位。可以按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执行。 

3. 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到期后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和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的,除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外不享受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其它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潢、种植的花卉树木等不得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征收款支付。 

1. 住宅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各种补助及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单元、栋、小区三个范围验收,每完成一个范围的腾房工作,支付该范围应支付的奖励。 

2. 住宅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补偿款,搬迁补助、按期签约腾房奖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延期临时安置补助在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装修补助、物业费补助在调换房交房时支付。征收工作连带奖按住宅货币补偿方式支付。 

八、安置房建设地点、户型面积、土地性质及价格 

(一)安置房建设地点。征收人在永州市粮贸总公司地块上修建安置小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建设房屋,安置被征收人。 

(二)安置房户型和面积。根据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安置房主要户型有三房二厅、四房二厅等,厨卫配套齐全。安置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0m2之间(具体将根据本次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待设计图确定后再公布)。 

九、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四)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腾空,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十一、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四、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五、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数据局(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
  • 三湘e监督
  • 监督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