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永州市社会救助管理处
二、责任人
救助管理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7号令)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申报条件
户口和常驻地在珠晖区、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南岳区和开发区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户口和常驻地在永州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申报材料
城市低保: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向社区居委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①申请书;②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⑥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农业收入证明;⑦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给予批准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监督检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接受市民政部门及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监控、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违规现象严加查处。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的;
3、违反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
(二)追究形式
1、股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科室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报请局领导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