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与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8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确保我市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全面推进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及时发现并纠正排污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及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和制度,全面推进我市排污费工作依法、足额征收,彻底解决少征、漏征和截留等历史遗留问题。
二、稽查时间和范围
1、检查时间。2016年4月底前完成县(区)自查,5月-7月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区排污费进行稽查。
2、稽查范围。一是全面稽查2015年提标后排污费征收情况;二是钢铁、煤炭行业、VOCs、建筑扬尘噪声排污费征收情况;三是对2015年稽查决定没有落实到位的进行追缴。
三、稽查方式和内容
(一)稽查方式
本次稽查由市局统一安排,抽调相关县区业务骨干对各县(区)进行稽查。坚持县(区)自查与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排污费稽查工作分为县(区)自查阶段和市局重点稽查阶段。
1、县(区)自查阶段
县(区)环保局于4月底前进行排污费自查,建立健全企业相关资料(排污申报、下达核定及缴款通知书、缴费及入库情况),查找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于5月1日前将稽查的全部相关资料以及自查总结上报我局,未按要求开展县(区)自查和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的县区,将列为市局重点稽查对象。
2、市局重点抽查阶段
由市局统一组织,抽调各县(区)业务骨干,成立稽查小组,依据各县(区)的自查情况,对排污费征收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排污费征收政策、不按要求开展排污费稽查的、敷衍了事的、不落实稽查决定的县(区)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二)稽查内容
1、排污费收费依据
查阅《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环境监测报告、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记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资料;环境监测报告、用煤、用水发票等排污量核定依据,《排污量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以及一般缴款书、银行对帐清单等证据资料;找出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排污费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是否由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组成。
3、基础资料的规范性
(1)排污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应为辖区内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内容应包括排污者的基本情况、用排水情况、废气排污情况、噪声排放情况、固废处置与排放情况、生产工艺示意图等,申报登记时限为每年12月15日前。
(2)排污量核定
核定排污量的方法是否正确,数据来源是否合理,核定依据是否有效,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是否按法定程序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核定通知送达时间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排污费征收及提标情况
是否建立专门收费台账,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征收文书是否采用规定格式,征收项目是否全面,征收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法定程序下达《排污费核定及缴纳通知单》、征收通知送达时间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要求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是否存在自定收费“土政策”、征收超标排污费、重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征收一般固废排污费以及人情收费、协商收费、多收少收或为收等情况。排污费的减、免、缓是否按有关规定审批;对欠缴排污费的排污者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催缴和处理;排污费入库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排污费的截留、挤占或挪用等情况;排污费收缴率是否符合要求。
4、信息化建设
是否已全面使用排污申报与收费软件进行申报、核定和收费,是否已规范设置征收机构信息、征收标准信息、排放标准信息等内容。是否采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告排污费数额,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5、2015年的稽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
2015年市局对各县(区)检查或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督办意见或整改要求将作为本次稽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县(区)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
四、省厅稽查要求
省环保厅要求,今年全省对各地州市、县区同时开展排污费稽查和环境监察稽查,重点办理违规个案,严重者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省纪检监察已将排污收费列入2016年重点督查内容,各县区应严格对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稽查工作要求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关于下达我省排污费稽查程序和稽查文书格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认真开展稽查,做到依法、依规、依程序。我局将对排污费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稽查结果在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