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国资[2014]106号
关于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资产处置的批复
湖南省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
2014年10月18日,贵司向我委报送的《关于对我司国有资产公开处置的请示》收悉,经我委研究,现就你司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如下:
1、根据市政府《永州市国企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永政发
[2013]27号)和《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筹集及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5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尽快筹措改制经费,确保你司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意见,经我委研究,原则同意你司的土地、门面、机械设备和公司营业资质等有形和无形资产依法依规依程序进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关于市属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国土资发[2007]36号)及《永州市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该土地的规划要点,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手续,到市国资委办理除划拨土地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手续。
3、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相关审批手续。
4、整个资产处置程序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5、本文件有限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本文件自动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