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国资[2014]105号
关于市商务局所属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批复
永州市商务局:
2014年10月21日,贵局向我委报送的《关于处置市商务局所属改制企业资产的报告》收悉,经我委研究,现就贵局所属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批复如下:
1、根据市政府《永州市国企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永政发
[2013]27号)和《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筹集及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5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确保商务系统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财政局意见,经我委研究,原则同意贵局在《关于处置市商务局所属改制企业资产的报告》中所列的3家企业资产依法依规依程序进入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关于市属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国土资发[2007]36号)及《永州市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该土地的规划要点,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手续,到市国资委办理除划拨土地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处置相关审批手续。
3、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相关审批手续。
4、整个资产处置程序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5、本文件有限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本文件自动失效。
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