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4〕8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监察局《永州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监察局《永州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永州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市民政局 市监察局
(2014年7月)
为认真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以及上级有关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监察局于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在全市开展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开展城乡低保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实现“三个到位”,促进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1. 应保尽保到位。农村低保按全市统一的应保尽保方案中规定的条件保障到位。
2. 业务规范到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业务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通知》、《永州市城乡低保业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落实到位。
3. 问题整改到位。通过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根据群众反映和媒体曝光的一些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将低保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便民利民。
二、具体措施
(一)继续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一是按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永州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永民发〔2014〕1号)要求,实现对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等农村特困家庭的应保尽保,避免漏保。二是制定农村家庭收入定量核算办法,明确收入范围,出台认定标准,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漏保”专项整治活动。
1. 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2. 全面清查、复核低保对象。一是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区民政局对所辖的每个村(社区)至少要抽查30%以上的对象。入户调查、抽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社区),县区民政局要重新组织排查。二是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低保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担任组长,成员由乡镇民政机构负责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老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名单报县区民政局备案。三是严格申报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签署调查、审核审批意见,并分别在申报审批责任卡、调查审批表上亲笔签名,不允许代签、以私章代替签名。乡镇初审、县区复核审批必须严格审查申报审批资料,凡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料真实性存有疑虑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并列入县、乡重点抽查对象。对审核通过的对象,签署审批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的保障类别、保障金发放标准。四是规范对象公示。所有的乡镇、村(社区)都要设立固定公示栏。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区民政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各行政村低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公示栏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单独公示。同时,县区民政局在当地政务门户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五是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全面进行信息比对。在全市信息比对平台未建立之前,采用U盘手工比对的方法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六是重点对象备案。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必须实行“红表”申报、单独建档,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调查,并在民政部低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注。七是分类、分政策施救。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八是资金发放必须到户。重新清理低保金、分散供养五保老人供养金领取证和存折,建立发放到户到人责任卡,不得由村(居)委会干部代管代取。九是按“三书三表两记录”要求规范业务操作和完善审批档案。对低保申请人在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低保经办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规范制作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申报审批责任表(卡)、特殊人员备案表和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三书三表两记录”必须完整进入低保对象审批档案,缺一不可。十是全面应用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今年9月底前,所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都要实名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确保对象准确。
3.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市、县区民政局要通过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举报投诉。市、县区民政局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公开通报。
(三)加快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城市街道和80%的乡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
1. 搭建“一门受理”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整合资金、房产资源,建立“一门受理”服务平台,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已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在县区民政部门协调、指导下,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安排社会救助服务职能到岗到位。二是对尚未建立便民服务中心,但乡镇具有可调剂的房产资源的,由县区民政、人社、财政、乡镇整合资金,通过调剂置换和改扩建的方式建立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三是乡镇办公用房紧缺暂无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条件的,可先在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加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标识牌,承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
2. 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县(区)、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共同抓好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工作。要明确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教育等部门在社会救助“协同办理”中的职能,制定具体的受理、转办、结果反馈工作程序,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运转顺畅,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召开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对专项整治活动作出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至8月底)。对完善农村低保应保尽保情况进行回头看,按照省、市完善应保尽保方案和专项整治的要求查漏补缺,重点以城市低保的全面清理核查为主。以县区为单位,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整改。
(三)检查督促阶段(9月上旬)。在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民政局组织县区进行交叉检查,督促整改。每个县区至少要检查60%以上的乡镇,每个乡镇至少抽查8户对象、走访3户以上困难家庭,并按照相关考核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严格逐项评审打分。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同步搞好专项整治暨完善机制工作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同时深入查找原因,研究制定行得通、指导力强、能长期管用的制度规定,切实解决社会救助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搞好总结的基础上,迎接省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与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资金分配挂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市民政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设市社会救助局,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市监察局抽调力量组成专门班子,负责活动具体工作。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联系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包干指导。各县区要组建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是专项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二)强化督查,扎实推进。市、县区专项整治办要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大对基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力度。对工作应付了事、欺上瞒下、走过场的行为,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重视舆情,加强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参与电视问政。对舆论监督要快速反应,正确引导;对披露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意见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并做好后续报道;对失实报道,要加强沟通,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四)整章建制,长效监管。对于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保障低保公平公正实施的长效管理机制。
活动期间,县区民政局要在每月8日前向市社会救助局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填报《“人情保”、“错保、漏保”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情况统计表》,由市社会救助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和市直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