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机构平台建
设、业务操作和工作考核。
第二章 工作平台建设标准
第三条 社会救助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
(一)机构名称县级统一为社会救助局,乡镇(街道)[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下分别简称县、乡、村]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城镇社区为社会救助服务站,村设社会救助申报点。
各层级社会救助机构牌匾,全市统一规格,统一式样,县区制作,规范挂牌。
(二)30万人口以下的县,争取配备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超过30万人的按每增加10万人增配1人的比例安排;乡级按每1万人配1人的标准配备;社区配专职社会救助专干,村配兼职民生员。
所有工作人员需培训后挂牌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三)县级低保工作经费争取按上年上级下拨城乡低保资
金总额的3%以上,乡级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0元,村级按每名低保对象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设施配置
(一)县、乡社会救助机构办公用房原则上按每2人1间安排,每间面积不低于10平米;乡、城镇社区建立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内设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窗口。
(二)办公室应配齐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施,规格或型号由县级统一规范。社会救助局应配备专用工作车。
办公室内设施摆放布局合理,卫生干净整洁。
第五条 信息公开
(一)县、乡、城镇社区按照有利于美化环境、有利于宣传政策、有利于公示社会救助信息的原则,建设版面不低于1.5M×4M的框架材质或砖混结构永久性公示栏,栏内文字图表电脑打印或扫描喷绘制作。
(二)公示内容为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申请时须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家庭收入核算、保障金计算办法及发放方式等主要社会救助政策,申请城乡低保工作路径和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保障对象基本信息以及咨询或举报电话。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三)公示方式分为经常性公示和时段性公示。经常性公示是指已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公示。时段性公示是指新申请或已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的临时性公示。经常性公示将本辖区《城乡低保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城乡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分别在乡、社区公示,按月更新。时段性公示将《城乡低保申请及审批对象公示表》在村集中公示外,还应在公示对象居住地附近张贴公示。
第三章 业务操作标准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审批流程。户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乡级复查→研究评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及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卡及低保金。
动态管理(年检年审)流程。户主自觉申报或管理审批机关统一开展动态管理→村、乡级复查→信息比对及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金。
(二)工作职责划分。村受乡级社会救助机构委托开展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乡级负责申请对象受理;委托村开展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三级联审并出具复查初审意见;经常性公示社会救助主要政策、申请程序和本辖区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负责县级民政部门交办事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比对、复核审批、保障金发放等工作。
(三)工作责任。凡进入申报审批程序的对象,每个工作环节必须按标准的工作内容完成业务操作,经办人在《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责任卡》上签名,凡工作不达标的不得提交下道工作程序,后一道程序责任人有权拒收。
(四)工作时限。村、乡、县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工作内容
(一)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由户主持如下证件和材料向乡级社会救助机构申报,并填写《永州市申请城乡低保授权承诺书》、《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申报表》:
(1)申请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件或材料。
(二)村在接到乡级社会救助机构《委托调查通知书》后按照《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申报表》的申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级社会救助机构收到村级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上报总户数的20%。
(四)乡级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邀请县级民政部门派员并组织乡级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村主干参加,必要时邀请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研究评审会:(1)听取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2)评审申报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3)签具评审意见。县、乡、村三级参加评审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县区审批。乡级设立评审记录本,将每次评审情况记录在案。
(五)张榜公示。新申请低保对象和已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在动态管理中发生变化的,分别在乡级研究评审、县级审批后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按规定进入下一道工作程序;群众有反映的,由乡级或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每次张榜公示的名单、时间、地点、编号等拍照存档备查。
(六)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级上报材料后逐户审查,城市低保申报对象100%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农村低保对象抽查面不低于总户数的10%。在信息比对中发现与申报、调查的内容不一致的,返回乡级进一步核查,经核查与信息比对结果一致的,由乡级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低保的原因和理由;核查情况与信息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乡级社会救助机构写出专题调查材料报县级重新复核审批。县级审批应依据乡级评审情况及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返回村级进行公示,无群众举报的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审批之日起的下月发放低保金。对不予审批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诉权。
城市低保对象具体补差,严格按照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及《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A类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发放,其他 A类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B类对象视其家庭人均收入及具体困难情况,在保障标准的50%-80%内确定;C类对象在保障标准的40%以下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具体月救助金额,以省市考核指标为基准线,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分别按以下三个档次确定:A类对象的月救助金额在考核指标的120%-140%之间确定,B类对象在90%-110%之间确定,C类对象在考核指标的80%-60%之间确定。
保障金发放一律实行金融机构按月打卡发放。城、乡低保对象每季度到村级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签证。
(七)动态管理分即时性和常态性两类。即时性动态管理是指社会救助机构接到保障对象自觉申报、群众举报时即时开展的入户调查和复核审批过程。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村或乡级社会救助机构申报,受理工作人员填写《永州市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自觉申报登记表》。常态性动态管理是指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管理审批机关部署安排开展的动态管理。A类对象每年进行一次,B类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C类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变化情况,由村、乡逐级提出并签署保障金增、减、停发意见,报县级审批。
各县级应结合动态管理,每年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年检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并加盖年检年审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保障,收回并注销相关证件。
第四章 台账档案管理标准
第八条 工作台账内容。县、乡、村三级应按全市统一的内容和格式分别建立下列11项台账:
(一)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时段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上级交办事项办理情况记录本。
(四)群众来信来访记录本。
(五)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记录本。
(六)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记录本。
(七)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申报登记簿。
(八)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记录本。
(九)城乡低保基本情况汇总表。
(十)城乡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十一)城乡低保对象进出低保金增减停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
第九条 工作台账管理。第八条中的1-8项为日常管理台账,9-11项为统计台账,应按照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分类装盒进柜统一存放,文件盒、档案柜的相应位置应粘贴清晰规范的类别标识。台账内容的填写应客观、真实、完整,字迹工整。资金发放统计台账要做到账表相符,县、乡、村相衔接,按月发放资金与财务当月实际支出金额一致。
第十条 低保档案分类和整理。低保档案按内容分为申请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按储存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低保档案整理工作。
(一)申请审批类。即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方式建档,以村级为单位排列编号。归档内容包括:《申请城乡低保授权承诺书》、《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申报表》、《申报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核查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审批责任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异动情况审批表》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日常管理类。即在低保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统计报表及低保资金发放表册等相关资料。县、乡、村三级须将下列资料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1)有关低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重要情况报告;
(2)所辖区域城乡低保业务报表、《城乡低保金发放花名册》;
(3)研究评审、公示记录、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就业培训记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异动情况审批表》等台账。
(三)电子档案。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及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图片资料按年度分门别类刻入不可改写光盘形成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一)申请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选择重要档案存放当地档案馆。
(二)申请审批类档案一式两份,城市低保分别由县级、社区保存,农村低保分别由县、乡级保存,附有原始证明材料的档案统一存县级。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各级按文书档案管理的办法整理建档。
(三)县级设专门的档案室,配备档案柜、工作台、防光窗帘、灭火器、温湿度计等设施。乡级、村配备档案柜。档案柜应统一由县级配置,规格一致,档案保管做到防尘、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蛀、防腐。
档案柜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资料或杂物。
(四)档案应按要求实行分类存放,档案室、档案柜、档案盒均有规范醒目的标识。
(五)档案管理制度上墙,编制好档案检索目录,建立档案查阅、借阅等台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施行的《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永民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