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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 2016-07-11 11:36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人

许可依据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法定期限

15

承诺期限

5

许可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
申报材料如下:
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由各市州印制).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
)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本省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登记备案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通过的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予以失业登记。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0746-8327349

窗口地点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

2路、8路、12路、20路市政务中心下车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46-844001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周文选0746-84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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