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永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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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中获知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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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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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5.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7.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依据:《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一条: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理由;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其他信息。
8.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9.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10. 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永州市司法局
201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