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档案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永州市档案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1.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着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3.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4.在行政决定(处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5.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内部事务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6.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7.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8.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八条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0.工作秘密。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第十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永州市档案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