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永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现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委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行),对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一般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1、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2、涉及国家秘密、生产经营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国家秘密一律不予公开。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生产经营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将依申请视情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3、过程性信息和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对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在我委与其他部门或本系统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即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不予公开;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4、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涉及经信委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予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我委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引导申请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我委将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5、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当事人要求我委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不予提供;如有申请,将说明理由。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档案信息。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7、工作秘密。具体指我委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及内部酝酿的政策规定、有关统计资料;不宜公开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筹备方案、会议材料及党务政务活动方案及情况、领导讲话;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员编制方案、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及招考申报计划;组织人事档案及考察材料、一般干部的档案及档案室中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委财务收支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公布的报告及有关情况;委机关内部计算机通讯网络上存贮的敏感文件、资料、信息及数据,涉及本系统网络安全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不宜公开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不宜公开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联络方式;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9、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我委将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予以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