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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2016-01-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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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奠定了制度框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奋发有为,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把这项惠及亿万民众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关于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鲜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等具体工作。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暂住登记。各地要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三)关于居住证申领受理。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四)关于居住证制作。居住证的材质、式样以及具体制作单位,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居住证可以采用纸质,也可以采用IC卡材质。采用纸质材质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当场受理、当场制作发放;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完成,并交付申领人或者代办人。

(五)关于居住证签注。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纸质材质的居住证,当场受理登记,加盖年度签注章;IC卡材质的居住证,在卡体和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内标明存贮年度签注信息。

(六)关于居住证工本费。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住证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七)关于暂住证制度。按照国务院2001年第322号令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印发<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公法〔2014〕47号)的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公安部1995年第25号令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将予以废止。各地要抓紧清理与暂住证制度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自本地居住证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暂住证。办理暂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三、积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牢牢抓在手上,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密切与法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政策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居住证制度实施与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抓紧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准确把握流动人口需求,认真评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条件,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的政策意见,报请党委、政府审批。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地方,要认真对照《条例》的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原有政策规定或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要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居住证管理信息库,方便派出所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采集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信息,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查询统计流动人口数据、了解掌握居住证办理情况等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要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规范采集内容和标准,确保采集、登记的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便利。《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出入境、治安户政、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报经公安部审批同意后,积极组织试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条例》提出的便利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五)抓紧做好居住证证件制作准备。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本地区确定的居住证材质、式样,组织制作单位抓紧做好制作居住证各项准备工作。要指导督促居住证制作单位抓紧充实制证工作人员,购置调试制证设备,制定完善技术方案,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证件试验测试,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居住证制作任务。已经实施居住证的地方,无论是否启用新版证件,尚在有效期内或者未使用的原有证件,可以继续使用。

(六)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引导。实施居住证制度不仅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的服务管理职责,是社会生活中的大事。要加大公安机关内部学习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学习讨论、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把《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及时传达到各地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公开申领居住证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引导流动人口及时主动并方便其申领居住证。要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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