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政策文件及解读
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怎么认定
  • 2016-07-05 15:47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永州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家部委网站 -
- 市州政府网站-
- 省直单位网站 -
- 县区网站 -
- 市直部门网站 -
关于本网|联系我们|郑重声明|网站地图

主 办: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4311000024    版权所有: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9375号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E-mail:yzcity@163.com    
联系电话:0746-8379670(受理网站建设维护,报错和不良信息举报等相关事宜)    

  • 湖南省人民
    政府网
  • 永州市人民
    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