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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16-08-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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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湘发[201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借款人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失地农民、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养殖业经营者,可以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或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借款人家庭有过商业贷款记录,没有贷款余额,无不良记录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发放贷款和贴息。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于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贴息额度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按组织起来就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提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额度。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规定的贷款贴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25%,同级财政承担75%,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发生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中央、省财政未贴息的按原贴息标准从市、县(区)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三、关于借款人反担保门槛 

(一)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积极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允许借款人从自然人保证或联保、房产等财产抵押、存货等动产质押、定期存单等权利质押中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不强制指定反担保方式。 

(二)提供保证的自然人从公务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收入稳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身份的员工。 

(三)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之间可以“联保”,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借款提供反担保。 

(四)允许社会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进行反担保。 

(五)借款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取消个人反担保。 

四、严格规范担保基金管理使用 

(一)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当增加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与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相适应。 

(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储存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不得与担保机构的其他资金混存。 

(三)未经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经办银行不得擅自划拨担保基金偿还逾期贷款或冲抵利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中央、省对这一工作做出新的政策调整,则按中央、省新政策执行。 

咨询地点:永州市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咨询电话:0746-8440601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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