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登记 迁入迁出 变更登记 分户注销
户口补登
家庭户立户
留学回国人员
其他原因回国
(入境)人员
收养婴儿
新生婴儿
刑事解教人员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均须办理:
1. 三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2. 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 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
3. 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4.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落户;
办理材料
三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人员:
2.出生证明材料
人员:
3.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人员:
4.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
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
1.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2.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
收养的三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1.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2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 立户申请表
3.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办理程序
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
办理材料
1.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
2.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办理材料
回国恢复户口的:当事人的护照
入境定居的:1. 当事人护照
2.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
1.收养证(民政部出具)
2.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4.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
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收费标准
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其亲属应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在国内出生的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
1.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br>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婴儿亲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收养婴儿户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对于收养婴儿户口登记,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
办理材料
1.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2.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3.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户口迁出
户口迁入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迁移,可以申请迁出户口
办理材料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
1.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表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
1.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
2.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 份证。
3.申请表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32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大中专学生录取肄业转学
夫妻投靠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购房入户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
家属随军
军队离退休干部
离婚回原籍
人才引进
收养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
投资兴办企业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办理:
1.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2. 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办理材料
录取新生落户:
1.申请表
2.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
1.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原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
1.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2.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
注意: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3.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意: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
3.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意: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口
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3.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现役军人家属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3.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3.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
4. 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口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另外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提醒: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用人单位聘用合同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4.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3.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军人身份证件
4. 结婚证
5. 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注意: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
4. 纳税证明
5. 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如果有有家属或员工随迁)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口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
3.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注意: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
3. 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4. 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5.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出生日期变正与变更
集体户立户
民族更正与变更
性别更正与变更
姓名更正与变更
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 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 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注意: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办理材料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
3.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证明
2.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3.《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52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办理材料
1.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年满16周岁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立户申请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3.单位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2.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办理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5.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申请更正民族:
1.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等)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居民身份证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公民性别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2.公民实施了变性手术可以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办理材料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公民实施了变性手术的:
1.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5.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满足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注意: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办理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52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户口注销
家庭户分户
办理条件
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迁移以及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均可以申请(被申请)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
1.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申请表
另外不同情况所需材料:
《入伍通知书》(公民参军服兵役)
定居地定居证明(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公民去港、澳定居)
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失踪人员户口注销)
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迁移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办理条件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1.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2. 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3.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 农村居民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注意: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分户书面申请
3. 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
4. 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居民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房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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