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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贷款简易流程图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

2.《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3.《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4.《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

6.《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7.《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8.《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湘建金〔2018〕48号)

9.《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号)。

10.《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1号)

1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5〕3号)

12.《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6〕3号)

13.《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8〕1号)

三、办理条件

1.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均可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

2.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

3.贷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无欠缴、停缴记录;

4.个人征信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作“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的,不得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人,在“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缴存职工(含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首套房贷款未结清期间,不得再办理购房贷款;

8.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9.异地缴存职工在永州中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10.贷款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四、申请时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贷款额度

全市实行统一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购房价款、抵押物价值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综合确定。

1.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80%;

2.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与质押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之和;

3.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不能超过申请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的60%;

4.根据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或中心系统的负面信息,中心可以按规定给予拒贷或减少贷款金额。

六、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短1年,最长30年,但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长5年(含5年)。

七、办理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结婚证、离婚证、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等);

3.还款卡(借款人本人名下有效I类借记卡,具体银行根据贷款管理部的受委托银行确定);

4.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二、贷款用途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

与中心签约楼盘的期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含二手房交易)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含购买未与中心签约的期房楼盘)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

(三)建房

1.未建成的

(1)合作建房(单位)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

(3)合作建房(个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4)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建房费用票据。

2.已建成的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四)翻建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费用票据。

(五)大修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含)以上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

1.单位已备案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经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准购证或相关文件、购房合同或协议(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购房款凭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收据)。

(七)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1.单位已备案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

3.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八)拆迁安置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购、建房贷款)。

三、其他资料

1.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

2.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3.异地缴存职工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

八、办理流程

1.期房贷款:集中受理→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2.现房贷款:个人申请→评估(自愿)→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九、办理时限

1.期房贷款: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资料,录入并提交复核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通知面签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办结并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2个工作日放款,对需要开展现场调查的可适当延长2个工作日;若实行轮候则按贷款轮候制办法执行)

2.现房贷款:7个工作日(受理、贷前调查3个工作日完成,录入资料、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知面签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办结后2个工作日放款,如抵押房屋需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实行轮候则按贷款轮候制办法执行)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十一、办理方式:购房地或缴存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

十二、咨询电话:12329服务热线、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十三、查询网址:http://zfgjj.yzcity.gov.cn/

十四、许可费用:不收费

十五、跑办类型:实行一次审批

十六、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贷款申请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贷款手续。

4.贷款申请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按照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7.贷款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建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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