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单位
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 责任人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三、 权力行使依据
永老字[2005]4号文件《关于百岁以上老人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湘老办发[2010]6号、永老字[2010]4号文件《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受理范围
审查符合湘老龄办发[2010]6号、永老字[2010]04号《关于免费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永老字[2005]4号《关于百岁以上老人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条件,办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手续。
五、申报条件
1、百岁以上老人申报由各县市区老龄办按永老字[2005]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者填写《百岁以上老年人口登记表》报市老龄办审核再呈省老龄办审批。
2、《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按省老办发[2010]6号、永老字[2010]4号文件规定,办证由各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办理,送市老龄办核实并加盖钢印。驻永国省、市直单位和驻永部队直接到市老龄办办理。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百岁老人必须提供的依据材料:申报表(一式五份)贴申报对象本人当年1寸免冠彩照;申报对象1-3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原件;户口、第二代身份证等原件,第一代身份证或原工作证;选民证家谱等证明百岁以上老人的原始依据;申报对象持当年当月字样《中国民政》等杂志6寸彩照3张。
二、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者必须年满65周岁。办证老年人1张一寸当年免冠彩色照片、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七、 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 申报百岁老人由各县区老龄办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老龄办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送市统计局复核;在50个工作日内送省老龄办审批。
二、 申报百岁老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市老龄办检查后,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单位。
八、 监督检查
建立严格的审核把关制度。申报百岁老人实行层层把关,上报《百岁以上老年人口登记表》应填写格式规范,经村(居)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县老龄办、县人口普查办审核,按每栏格式填写,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各县市区百岁以上老人申报实行各县市区老龄办主任负责制,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严肃追究该县市区老龄办的责任。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并在下年度百岁老人补助金拨款中扣除该县市区虚报冒领款。造成下年度发放困难,由该县市区自行解决。严格按规定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杜绝办人情证,并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九、 责任追究
(一)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批准;
3、 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 私自泄露申请个人信息的;
7、 其它过错行为。
(二)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 经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各承办人承担责任。
2、 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 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