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的具体发放程序:
①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
②申请人双方的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中证明申请人的生育、收养状况;
③申请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④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批;
⑤县(市、区)计生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