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适应对象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时间: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提出补办的,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三、所需资料: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准备齐全后,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2.乡级初审。乡级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3.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与公开。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