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补条件
已在本市内办理过居住证,因损坏难以辨认、遗失等原因需要换领、补领的。
换补材料
1.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原居住证(换领须提交损坏原件,遗失需补领的不用)
换补程序
与居住证申领程序相同
收费标准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换补时限
1.换补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换补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延长不得超过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
2.换补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换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延长不得超过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
换补地点
各县区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13:00-17:0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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