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
办理材料
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
3. 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4. 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5.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注: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注意还需提交的材料:
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如果迁到单位集体户口)
房屋权属证明(如果迁到自己房产处)
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迁到亲属户口处)
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果迁到朋友户口处)
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收费标准
准迁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