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 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 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注意: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办理材料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
3.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
1.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证明
2.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3.《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52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