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均可办理:
1.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2.公民的民族成份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更正民族。
办理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5.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申请更正民族:
1.记载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原始依据(如原户口簿、身份证、迁移证等)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居民身份证
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3.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4.《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