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1.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2. 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3.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 农村居民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注意: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分户书面申请
3. 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
4. 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居民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房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