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
办理材料
1.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年满16周岁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立户申请表》(由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
3.单位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