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迁移以及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均可以申请(被申请)注销户口。
办理材料
1.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申请表
另外不同情况所需材料:
《入伍通知书》(公民参军服兵役)
定居地定居证明(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公民去港、澳定居)
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失踪人员户口注销)
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时限
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迁移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地点
各落户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县(市)城关派出所
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