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条件
满足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这三种情况之一及以上,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换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旧居民身份证
换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提出换领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换领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4、制作证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制证中心制证。
5、发放证件:将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换证或因公民姓变更申请换证,按有效期满换领受理收费20元;而距期满时间超过一个月申请换证的,按损坏换领受理收费40元。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点击查看)
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点击查看)
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点击查看)
换领地点
各县市区公安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