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条件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遗失补办,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办理。
补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遗失经历材料存档或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遗失声明”栏中注明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由公安局办证大厅现场采集提供)
补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提出补领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补领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4、制作证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制证中心制证。
5、发放证件:将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遗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点击查看)
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点击查看)
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点击查看)
补领地点
各县市区公安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46-8362111
监督电话:0746-836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