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办理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夏季)13:00-17:00(冬季)
办理地址
各县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46-8379709
监督电话:0746-842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