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比照上述要求,结合长沙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本着快速、便民的原则,对办理时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申领人未办理居住登记的,需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二)申领人已办理居住登记但未满半年的,从申领人初次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三)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城内六区派出所,望城区局高塘岭、星城、同兴、黄金所,长沙县局星沙、泉塘、新安、湘龙所,浏阳市局淮川、荷花、集里、关口所,宁乡县局玉潭、梅家田、金州、历经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下步,公安机关会将是否办理了居住登记、登记是否满半年的查询功能延伸至互联网,欢迎大家登陆“长沙市公民及车辆信息申报与服务平台”查询,我们将更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尽可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