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立和变更名称的决定
(已经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更名为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