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专业人员)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专业人员)。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专业人员)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永州军分区副参谋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武警永州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永州供电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永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通信各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等)、衡阳车务段永州站、零陵机场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研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意见。
(2)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专业人员)库。
(5)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永州军分区 协调驻永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武警永州支队 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市纪委监委 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应急救援。经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处置等,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一步扩大,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火灾扑灭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船舶、渡口(码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
市城管执法局 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协调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市教育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水利局 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资源调度方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
市林业局 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市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旅广体局 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疏散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 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省通信管理局永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畅通。
市通信各公司(联通、移动、电信等)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永州供电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衡阳车务段永州站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零陵机场 负责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2.3 专家(专业人员)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专业人员)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市、县区政府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3.2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表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相对应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现场勘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级。
4.1.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位置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部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2.2 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事发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督促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指挥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专业人员)咨询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通报情况。
4.2.3 II级、I级应急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区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在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上报。
4.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永州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处置。
4.3.4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3.5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III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避免污染事态扩大,
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4.5 应急监测
4.5.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之一: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评估总结
市、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专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1次。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