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3.6 应急响应终止
4.应急保障
4.1 信息系统
4.2 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4.5 物资储备
4.6 经费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其他部门保障
5.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5.2 公众参与
5.3 奖惩和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实施时间
永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重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特大车祸事故、爆炸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
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对突
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利用
社会资源,动员各级卫生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采用最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报、救治技术,做到反应及时、措施准确、处置果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成立永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卫生应急、医政、中医工作的副局长、市中心医院院长、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市中医院院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疾控科科长、中医科科长为成员。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医政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组织协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医疗救治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落实和指导工作,负责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人员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疫区封锁。
2.2.2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制定预案,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县区(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县区(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紧急转
运组、隔离防护组、流行病调查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职责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及时转送;各级医疗机构在承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的同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病人实行分类管理,承担送达院内危重病人的抢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管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区(管理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区(管理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区(管理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区(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有关县区(管理区)通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市州通报。
3.2.3 Ⅱ级、I级响应
发生Ⅱ级、I级应急响应情形的,市应急指挥部应报请上级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永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07〕61号)执行。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常规监测及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与传递等。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应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4.2 急救机构
永州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现阶段主要负责城区范围内(冷水滩区、零陵区)院前急救调度指挥、医疗急救力量组织协调、120急救体系管理,城区内五家医疗机构组成急救网点医院。下一阶段将各县区(管理区)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一并纳入网点医院,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平台构建。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市核辐射救治基地均设在永州市中心医院。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永州市建立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其他县区(管理区)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分类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严格管理,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当地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4.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计划建议。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各级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湖南省经信委《湖南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湘经医药食品〔2006〕383号)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确定管理单位、确定主管领导、确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其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品的目录编制、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交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4.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保险
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况。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部门保障
(1)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科研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5)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救援医务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死亡符合追烈条件的申报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
(9)市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 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 奖惩和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6.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应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永政办函〔2008〕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