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强基固本攻坚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公布2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东安县易某款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5年3月10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花桥镇中塘村进行安全检查,在东安县中国石化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部后20米处的橘子园内查获4个40立方地下储油罐,存有危险化学品(柴油)4.06吨。经查,橘子园内的地下储油罐及柴油系易某款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其闭口闪点72.5℃。易某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月采取自提的方式先后从中国石油永州油库购买4.32吨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私埋的地下储油罐中,除部分自用外,其余非法出售给周边工地。至案件查处之日已售0.26吨,违法所得1500元。
【处理情况】
易某款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易某款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4.06吨、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加之利润高,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本案非法经营者漠视公共安全,在加油站附近私埋地下储油罐,且未采取防渗漏、防雷击等可靠安全措施,极易引发爆燃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对非法经营者的严肃查处,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罗某华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5年1月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沱江镇四联华鑫路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烟花爆竹2148箱。经查,民房内查获的烟花爆竹系罗某华所有。2023年1月6日,罗某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许可证载明其零售场所为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25号,核定储量300箱/300公斤。2024年8月起,罗某华先后从弘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购买价值17万元的烟花爆竹,储存在租用的民房中以便旺季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处理情况】
罗某华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责令罗某华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148箱,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罗某华超许可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其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50米内有超市2家、农贸市场1家、居民房8栋等人员密集场所。经某安全咨询评价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和核算评估,民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总药量1644.59千克,经爆炸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定量分析,如发生爆炸可能会造成周边建筑大量毁损和人员重大伤亡。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1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至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2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罗某华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一旦意外引燃后果不堪设想,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普通民房内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且周围人员聚集,环境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如同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这类有现实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较大的法律震慑,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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