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 蓝山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5日,蓝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蓝山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行政执法人员亦未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该员工信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蓝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罚款。
案例二 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州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内摆放有药样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冷水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处伍仟贰佰元罚款。
案例三 东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0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井头圩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未粘贴生产厂家出厂条码和正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防伪标识。
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东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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