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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 2025-09-30 12:40
  • 来源: 局政策法规科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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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华行政处罚案。

20254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南杂店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其经营库房内存放烟花爆竹 64箱,查获的烟花爆竹系该南杂店经营者陈某华所有。经查,陈某华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陆续从烟花爆竹专卖店购进约壹万元烟花爆竹存放在其经营库房内,并于2025年春节前后进行销售,其违法所得477元。

陈某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贰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64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柒拾柒元。

案例二 江永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某再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610日,江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某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蒋某军、李某在厂棚棚顶进行作业。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蒋某军、李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信息。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80 号令)的规定,蒋某军、李某所从事作业属特种作业种类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范围。

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江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壹万元整罚款。

案例三 零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49日,零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井头锰铁矿露天开采东南面作业现场采用一面墙开采,未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未见分层台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1.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第(三)项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零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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