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从各县市区办结的安全监管“打非治违”执法案例中选取了2例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永州市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案
2023年7月13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粉碎、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7月20日,祁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永州市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分别处罚、合并处罚,祁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关闭测漏报警控制器及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案
2023年7月3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2个汽油储存罐、2个柴油储存罐的测漏报警控制器处于关闭状态,控制器电源插头未与电源相连接。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8月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处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江华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蒋某某处人民币2.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