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永州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文稿起草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湖南省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暂行办法》(湘纪办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永州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
为确保文稿内容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我局按照规定征求了市直单位、县市区、管理区、永州经开区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采纳3条。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永州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于2021年10月23日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
3.文件主要内容
《永州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文稿内容共为5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了定义。第二章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程序,对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受理渠道及受理程序进行了详细明确。第三章为投诉举报办理,明确了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和处理问责。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对投诉受理机构提出了纪律要求,对投诉举报人提出了法律约束。第五章为附则,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