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4/2025-0319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关于《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
企行政检查计划》《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予以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文旅广体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企各单位:
为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照省厅的标准制定了《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公示。
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4月23日
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
检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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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2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82号) |
3 |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4.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
4 |
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剧本娱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办综执发〔2023〕37号 |
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6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7 |
对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艺术考级机构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8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9 |
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3.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10 |
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 2.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网络表演经纪人员资质情况;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认证身份信息及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情况;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等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8月30日发布)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
11 |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2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 |
1.对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场所及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的监督检查。 3.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3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在线旅游经营者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4 |
对旅游安全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经营者 |
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5 |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被许可人 |
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6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7 |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8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19 |
对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的行政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
《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摩崖石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类规划应当符合摩崖石刻保护需要,统筹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摩崖石刻保护规划,具体负责摩崖石刻的安全保护等日常工作。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以及其他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 |
本级摩崖石刻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摩崖石刻保护现状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
2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 有效监督。 |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 |
1.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 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或者市级体 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 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
21 |
对体育市 场 经营 活 动的行政 检查 |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 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 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场所 |
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性监督检查; 运营管 理监督检查; 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场地设施质量标准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 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或者市级体 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检查的, 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
22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8 号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 理工作。 ”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持证单位 |
是否变更台名、台标 是否变更节 目设置 范围( 节目名称、呼号、 内容定位、传输 方式、覆盖范围、跨 地区经营 )或节目套 数 是否出租转让播出 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 电视频道( 率)、播 出时段,是否与其它 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 视频道(率) 广告播出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23 |
对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8 号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 理工作。 ”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3 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持证单位 |
1.是否按照许可证载 明的传送内容、传送 范围、技术手段、传 送方式开展传送业务 2.是否擅 自在所传送 的节目 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 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3.是否向应当 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 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 节目的完整信号 4.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涉 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24 |
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8 号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 由广播电 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 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 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第四条“国家对设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 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 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 理工作”。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 自制作时政 新闻及同类专题、专 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 制作经营的节目是 否有《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 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 代表人、地址和章程 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 作经营活动,是否报 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 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5.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25 |
对广播电视行业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安全 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网络安全保 护责任,对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统开展 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 任单位予以消除;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 运行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 检查、抽测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行 业 网 络 安 全 责 任 单 位 |
1.网络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 软硬件及终端设备检查 3.节目源、密码管理检查 4.等保测评情况检查 5.网络安全人员管理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开展1次网络安全检查和渗透测试,按照国家 广电总局和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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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 2 8 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 台、 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 出。”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 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 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 任单位予以消除; (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调查并依法处理;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 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 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 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 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 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专 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 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 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健全的节目 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 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安全播 出责任 单位 |
1.管理制度执行检查 2.技术系统运行检查 3.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落实检查 5.值班值守落实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 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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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 2 8 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 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 施的安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 理办法》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 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组建,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保 护 责 任单位 |
1. 设施设备安全保护检查 2. 设施保护制度执行检查 3.值班巡逻落实检查 4.设施保护宣传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 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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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小功率)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可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 |
1.各类证照、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3.发射设备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 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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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单位 |
1.各类证照、频道使用批准、备案等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 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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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许可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可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的单位 |
1.各级政府、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批准、备案等文件检查; 2.申请时的技术方案及承诺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和 省广电局制的重要保障期开展工作;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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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 10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具体管理规定见第五、六、七、八、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九、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明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层级为广电总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序号第22号,项目名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1.《广播电视视频点 播业务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范围与许可证持有种类是否一致。 3.是否具备点播业务服务所需条件。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2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发布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 10月 8 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具体管理规定见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明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层级为广电总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序号第22号,项目名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1.视频点播节目内容检查。 2.节目审查制度检查。 3.播出前端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联网情况检查。 4.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3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1.是否具备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2.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3.许可证事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 4.从事时政、主持、访谈、报道等类视听服务的,是否持有详情许可证。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4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第十三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第十四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1.业务类别、服务内容等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2.是否建立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手段。 3.是否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 4.服务单位之间是否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传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是否进行播前审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5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管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围与许可证持有种类是否一致。 3.是否具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条件。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6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7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广播电台、电视台 |
1.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经审核批准; 2.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播出时段、时长以及版权期限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8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
1.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2.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安装服务活动; 3.是否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安装服务规范。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39 |
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用户 |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区 域的,由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4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上海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单位或公司。 |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6.专网及定向传播传播视听节目公司的安全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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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 部门(设区 的市级 、 县级) |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 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 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 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 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 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经审批 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单位 |
1.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网络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 新 闻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
42 |
对从事 出版物储 存 、运 输 、 投递等活动的经 营单位的行 政检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 部门(省 级、设区 的市级 、 县级)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第11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 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 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出 版物储存 、 运 输、投递 等活动的单位 |
1.对出版物储存、运输、 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 新 闻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
43 |
对印刷 经营活动的行 政检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区 的市级 、 县级)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 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出 版物、包 装装潢 印刷品 和其他 印刷品印 刷 经营 活 动 的印刷 企业 |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 新 闻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
44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 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 、 县级)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 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 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出版 批发、零售 业务的 企业 |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发行出版物内容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 新 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45 |
对音像制 品 、 电子出版物出 版、制 作、复制、进 口、批 发、零 售和出租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 、县级)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 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音 制 品、电子出 版物 出版、制 作 、 复 制 、 批 发、零售 和出租 业 务的 企业 |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46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的行政检查 |
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 、 县级)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 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 量监管。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 、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编印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的企 业 |
1.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监督检 查 3.编印内容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47 |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 查 |
著作权行 政主管部 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 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 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 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 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 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 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 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 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 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 号 )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 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 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令第 5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 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版权局令第6 号 )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 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 〔2012〕1号) 著作权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 查和督导,组织开展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培训、表彰; 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
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从事作品 创作和 传播活动 的各类企 业 |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 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 权法》第三 十一条规定 的方式,使 用他人作品 行为的监督 检查 3.对违法实 施复制、发行、表演、 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本级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 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